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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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 臺中 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32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14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號所示偽造之人民幣計捌仟伍佰參拾參張沒收;又意圖供偽造有價證券之用,而收受器械、原料,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六至十二號所示之PS版參片、道林紙壹萬張、印刷機、沖片機、覆片機、曬版機及修版臺各壹臺,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號及六至十二號所示偽造之人民幣計捌仟伍佰參拾參張、PS版參片、道林紙壹萬張、印刷機、沖片機、覆片機、曬版機及修版臺各壹臺,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前有竊盜罪、誣告罪、詐欺罪、多次偽造有價證券罪及偽造貨幣罪前科,最近一次係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因犯偽造貨幣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確定,甫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七日假釋出獄,猶未期滿(期滿日期為九十五年十二月二日)。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於九十一年十月中旬某日(起訴書誤載為同年九月底某日),支付新臺幣(下同)十二萬元,在南投縣南投市○○路路邊,透過乙○○(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阿龍 」購得偽造新版通用大陸人民幣百元偽鈔八千四百九十二張及偽造舊版通用大陸人民幣百元偽鈔四十一張(詳如附表編號一、二號所示,計八千五百三十三張,檢察官漏載偽造舊版通用大陸人民幣百元偽鈔四十一張),而收集該偽造之有價證券。甲○○又另行基於意圖供偽造百元美鈔之有價證券之用,除於九十一年十月中旬某日,收受乙○○所交付之預備供印製偽造通用美鈔所用之PS版三片(詳如附表編號六號所示,起訴書誤載為一片)外,並計以五、六十萬元價格,先後在南投縣埔里鎮、臺北縣新莊市○○○市○○路等處,分別購得沖片機、覆片機、曬版機、修版臺各一臺、印刷機一臺及道林紙一萬張等物(詳如附表編號七至十二號),而收受該等器械、原料,並運送至嘉義縣○○鄉○○○街○○○號及二八五號房屋內藏放。嗣因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下稱南機組)調查員於另案實施監聽時查悉甲○○本案犯嫌,乃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在甲○○位於嘉義縣○○鄉○○○街○○○號房屋房間內(屋主為 李明威 )查獲甲○○,在甲○○身上扣得上開偽造之通用舊版大陸人民幣四十一張,經取得甲○○同意後,復在甲○○所駕駛車牌號碼為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內扣得上揭預備供偽造通用美鈔使用之PS版三片(起訴書誤載為一片),再經屋主李明威同意後,在甲○○上開房間內扣得前述偽造通用新版大陸人民幣八千四百九十二張、房屋租賃契約書一張及預備供偽造通用美鈔使用之道林紙一萬張,再於甲○○另行租用之嘉義縣○○鄉○○○街○○○號房屋內扣得前揭預備供偽造通用美鈔使用之印刷機、沖片機、覆片機、曬版機及修版臺各一臺等物。
二、案經南機組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犯罪事實,除其透過乙○○購買偽造人民幣時所交付予乙○○之價金金額辯稱應為十四萬元及矢口否認有何意圖供偽造有價證券之用,而收受器械、原料之犯意外,餘均坦承不諱,辯稱:伊購買上開偽造人民幣時,係交付十四萬元予乙○○,預備自己以二十八萬元價格售出。伊自乙○○處收受之上揭PS版三片,均已損壞,無法用以印製偽造美鈔,伊收受該三片PS版之目的是要騙他人投資。另上揭印刷機等機械亦均係損壞之中古機器,也不能用來印製偽造之美鈔,伊購買上開機械之目的是打算自己維修後出售圖利,伊並無印製偽造美鈔之犯意云云。惟查:
(一)被告如何於上揭時地透過乙○○同時購得上開偽造之通用新、舊版百元人民幣,業經被告於調查員詢問及偵審中直承屬實,核與證人乙○○於調查員詢問及偵審中證述情節相符,且扣案之人民幣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送鑑人民幣新版八千四百九十二張及舊版四十一張,其紙張、油墨、印版等印刷特徵均與真鈔樣本不符,研判均係偽造,有該局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調科貳字第○九二○○四○二一九○號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九一六號偵查卷第四九頁),並有上揭偽造通用新版大陸人民幣百元偽鈔八千四百九十二張及偽造通用舊版大陸人民幣百元偽鈔四十一張扣案足佐。又被告購買上開偽造通用人民幣時,確僅交付十二萬元,業據被告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偵查中、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本院審理中供明在卷,核與證人乙○○於調查員詢問及偵審中證述情節相符,被告嗣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審理中改稱伊係交付十四萬元予乙○○云云,尚難採信。再被告取得上開偽造通用人民幣之時間應為九十一年十月中旬,亦經被告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偵查中供陳在卷(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七○四號偵查卷第二五頁背面),核與證人乙○○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調查員詢問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見同上偵查卷第十八頁、第二七頁背面),檢察官誤認係九十一年九月底某日,應有未合,附此敘明。
(二)本案係經南機組調查員於另案監聽過程中得悉被告在南投地區購得一些老舊印刷機械,要搬運至民雄工業區附近,而循線於前揭時地查獲被告並查扣上述證物等情,業經證人即調查人員丙○○於審理中結證在卷,復經被告自承屬實,核與證人李明威於調查員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且有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二號所示證物扣案可佐。又被告購買如附表編號七至十二號所示原料、機械及自乙○○處取得上開PS版三片之目的,確係預備供偽造通用美鈔使用一節,業經被告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調查員詢問時供承:「該製造美鈔PS版係乙○○交給我,我準備尋覓金主投資資金印製百元美鈔之用。」、「該批印刷器材係我以六十餘萬向南投縣埔里鎮廠商購買,但錢尚未付清,該批印刷器材我準備印製美鈔之用。」、「(該民○○○區○○○街○○○號房屋是否由你租賃?作何用途?)是的,是由我本人承租的,並由李明威擔任連帶保證人。該民○○○區○○○街○○○號房屋是我計畫作為印製美鈔之處所。」、「(扣案道林紙用途為何?)該批道林紙係作為試印之用。」(見同上偵查卷第八至十頁);於同日偵查中自承:「(美鈔、版模、印刷機等物是你的嗎?)是乙○○給我美鈔版模,因我想自己印美鈔,但資金不夠,想找人投資,印刷機、沖片機等機具是我於八月中旬買的,這些機器共六十幾萬元,是買來印美鈔。」、「(有無開始偽造美鈔了?)還未開始,因還缺紙張及號碼機,我錢不夠所以尚未開始印製。」、「(機器放於何處?)放在我的租屋處,那是向李明威朋友租的,我向他們說要開印刷廠,人民幣我放在我向李明威借住之房間內。」、「(李明威可知你持有偽造人民幣?)他不知道,因人民幣都放在紙箱內,平常房間有上鎖,『我是向他們說我開印刷廠』。」、「(為何乙○○要交給你版模?)他是製版師傅,我是向他借版模,看看可否找到人來印美鈔。」等語在卷(見同上偵查卷第二五至二七頁),核與證人乙○○於同日調查員詢問時證稱:「..另三塊製造百元美鈔PS版,是甲○○向我借用,他說是要拿給友人參考用的。」、「我曾於八十五年間在臺中縣太平市製造偽美鈔,案經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查獲,該三塊製造百元美鈔PS版是當初印製偽鈔所用,但因為有瑕疵,所以塞在壁縫但未丟棄,今年十月間再由甲○○向我借用。」等語;於同日偵查中證稱:「(你另有拿三塊美鈔版模給甲○○?)有的,他說要拿去給別人看看。」等語;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偵查中除 陳明其 偽造美鈔之方式外,並證稱:「(你將美鈔模版拿給甲○○作何用?)甲○○說要拿人家看,他可能跟人家做偽鈔,我也不知道。我有跟甲○○說這是不良品。」等語情節相符。至被告自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偵查時起雖改稱:伊拿PS版是要騙別人投資,實際上伊並無印製美鈔之意云云,並於審理中辯稱:伊透過李明威租房子放上開機械時,只有對李明威說要放機械云云;證人乙○○自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偵查時起,雖亦曾改稱:被告向伊拿PS版可能是要向別人騙錢云云。然查:證人李明威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偵查中係證稱:「(你可知甲○○要印製美鈔?)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他說要開印刷廠』,因我們那邊房子較便宜,所以我介紹他向別的朋友租屋放機器、開工廠。」、「(他們有無開始印製?)我不知道。」等語,核與被告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偵查中供承:「..『我是向他們說我開印刷廠』。」等語相符,如被告購買上開機械之目的,確係要維修後出售圖利,其儘可向李明威直陳此節,又何須對李明威謊稱是「要開印刷廠」云云。再者,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扣案PS版三塊是被告主動向伊索取,由伊交給被告,當時被告說要拿給別人看,要跟別人拿錢,當時因為PS版是壞的,所以伊沒有向被告拿錢。另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九一六號偵查卷第四十頁筆錄之記載,確實為伊於偵查中之陳述,被告向伊要PS版是要給別人看,可能要找別人作,但不是要跟伊作。因為扣案PS版有摩擦到,所以有的地方印不出來,印出來的偽造美鈔品質會很糟糕。「但還是看得出來模型。印製鈔票須要印刷機、油墨、紙張..。而沖片機、覆片機、晒版機及修版臺,則是在要自己製版的情況下才需要使用,若是已經有製好的版,就不用這些器械來製版」等語。是參之,被告於短時間內以總計五、六十萬元之價格購買如附表編號七至十二號所示原料及機械,雖證人乙○○所提供之扣案PS版具有瑕疵,惟被告所預備之機械、原料除印製鈔票所須要之印刷機、紙張外,並備妥只有在自己要製版的情況下才需要使用之沖片機、覆片機、晒版機、修版臺一節,再佐以被告若非圖偽造美鈔成品流通於交易市場,藉以從中牟取不法暴利,實無大費周章及耗費成本,準備上開原料、機械必要一情,已足認被告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調查人員詢問及偵查中所供:伊購買扣案原料、機械及向乙○○拿扣案PS版,是想自己印美鈔,但資金不夠,尚缺號碼機,想找人投資,所以尚未開始等語,確符真實,堪可採信,其嗣後於偵審中翻異前詞,改以上述情詞置辯,要係事後卸責之詞,無足採信。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中共人民幣雖非我國政府發行具有強制力之通用紙幣,然在我國大陸地區仍具有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並有流通性,不僅為目前大陸地區同胞所使用,即自由地區同胞在大陸為交易行為,亦使用之,性質上屬於有價證券之一種(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臺上字第八五二號、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二八七八號、八十九年度臺上字六六一一號及一○五四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美鈔在國內交易上既有流通效力,自屬有價證券之一種(最高法院四十八年臺上字第二○○號判例、八十年度臺上字第五七一九號及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三七二五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有價證券罪及同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之意圖供偽造有價證券之用,而收受器械、原料罪。又被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有價證券即通用舊版百元人民幣四十一張部分,雖未經檢察官於起訴書內明確敘明,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既已明確記載調查員於上揭時地在被告身上查扣該四十一張舊版百元人民幣,且被告此部分犯行與經檢察官起訴即被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有價證券即通用新版百元人民幣八千四百九十二張部分,具有單純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予以審理,併此指明。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罪、誣告罪、詐欺罪、多次偽造有價證券罪及偽造貨幣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足認其素行不佳;並甫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七日假釋出獄,竟旋於同年即為一己私利,意圖供行使之用,購入偽造之通用百元人民幣高達八千五百三十三張,並收受上開原料、器械預備偽造美鈔,惡性非輕,且其雖未及行使偽造人民幣及未及印製美鈔即為調查員查獲,惟此舉對社會金融秩序之妨害非小,及被告犯罪後坦承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有價證券犯行,惟矢口否認意圖供偽造有價證券之用,而收受器械、原料罪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號所示之偽造人民幣計八千五百三十三張,均屬偽造之有價證券;附表編號七號所示之道林紙計一萬張,經本院審認結果,應係被告預備供偽造美鈔所用,已如前述,應屬刑法第二百零四條所稱之原料;如附表編號六號所示之PS版三片、附表編號八至十二號所示之印刷機、沖片機、覆片機、曬版機及修版臺各一臺,核均屬刑法第二百零四條所稱之器械,均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品,核尚難認係直接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所預備或所得之物,亦非應沒收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項、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二百零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黃炫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四條: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品名│單位│數量│備考│├──┼────────┼──┼────┼──────────┤│一│偽造新版壹佰元│張│八千四百│置放於嘉義縣民雄鄉│││人民幣││九十二│光明二街二八五號│├──┼────────┼──┼────┼──────────┤│二│偽造舊版壹佰元│張│四十一│同上│││人民幣││││├──┼────────┼──┼────┼──────────┤│三│房屋租賃契約書│份│一│同上│├──┼────────┼──┼────┼──────────┤│四│甲○○簽立之本票│張│二│同上│├──┼────────┼──┼────┼──────────┤│五│甲○○簽立之借據│張│二│同上│├──┼────────┼──┼────┼──────────┤│六│偽製佰元美鈔PS版│片│三│在甲○○所駛自用小客││││││車內查獲│├──┼────────┼──┼────┼──────────┤│七│印刷偽鈔用道林紙│張│一萬│同編號一│├──┼────────┼──┼────┼──────────┤│八│偽造貨幣用印刷機│臺│一│置放於嘉義縣民雄鄉││││││光明二街二五五號│├──┼────────┼──┼────┼──────────┤│九│偽造貨幣用沖片機│臺│一│同上│├──┼────────┼──┼────┼──────────┤│十│偽造貨幣用覆片機│臺│一│同上│├──┼────────┼──┼────┼──────────┤│十一│偽造貨幣用曬版機│臺│一│同上│├──┼────────┼──┼────┼──────────┤│十二│偽造貨幣用修版臺│臺│一│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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