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32號上訴人 李雪鳳 被上訴人 蔣欣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6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