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572號抗告人 莊椏蕾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 劉錦英 間因109年度司票字第5572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