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785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
江順雄 律師
黃進祥 律師
被 告 明銳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號3樓
被 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
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