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78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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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785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
        江順雄 律師
        黃進祥 律師
被    告 明銳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號3樓
被    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三
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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