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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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21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秀惠
王姿華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881號),前由本院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等於庭後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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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21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秀惠
王姿華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881號),前由本院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等於庭後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