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1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耿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共陸點伍捌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耿榮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被告為警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於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之;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耿榮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8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卷附可參。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2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分別為3.153公克、3.431克,總計6.584公克)乙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3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84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見偵卷第27頁)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無訛,揆櫫前揭規定,應依法沒收銷燬之。另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於袋內,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該包裝袋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一併沒收銷燬之。又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蔡明達提起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