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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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0號

聲請人 李永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8月3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司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4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同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玉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3N00823

股票

1

100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3T00918

股票

1

50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3600250

股票

1

6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61C-25300151

股票

1

3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71C-27300546

股票

1

3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81C-28300342

股票

1

3

00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91C-29Z03501

股票

1

3

00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01C-30Z03523

股票

1

3

00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31Z03848

股票

1

3

01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04025

股票

1

3

01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Z05589

股票

1

4

01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03617

股票

1

18

01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3574-8

股票

1

10

01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113481-7

股票

1

4

01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190032-9

股票

1

6

01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264267-0

股票

1

4

01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337386-6

股票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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