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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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0號
聲請人 李永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8月3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司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4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同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玉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751C-23N00823
股票
1
100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3T00918
股票
1
50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3600250
股票
1
6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61C-25300151
股票
1
3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71C-27300546
股票
1
3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81C-28300342
股票
1
3
00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91C-29Z03501
股票
1
3
00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01C-30Z03523
股票
1
3
00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31Z03848
股票
1
3
01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04025
股票
1
3
01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Z05589
股票
1
4
01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03617
股票
1
18
01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3574-8
股票
1
10
01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113481-7
股票
1
4
01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190032-9
股票
1
6
01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264267-0
股票
1
4
01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337386-6
股票
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