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家救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29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相對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以無資力,聲請法律扶助,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通過,並提出上開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財產歸書資料清單影本各一份。經核尚無不合,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德寬上為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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