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92號上訴人即原告巨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益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宗程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1月12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9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為新台幣(下同)5,047,190元(計算式:5,009,540+37,650=5,047,19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4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鄭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