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2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刑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7號原告 常新汝 上列原告以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行政訴訟告訴狀」,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載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項,並依同法第57條第5、6款規定,記載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等。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補正上開補正事項,。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2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陳文燦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許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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