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972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黃湘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零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湘好於103年10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3年10月31日起至108年10月30日止。詎料債務人黃湘好於107年8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賴亮蓉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972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湘好│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138055││8月31日起││以內者,按年利│││元││││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九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五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