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7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施夏玲 代理人 李汶宜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㈠提出最近3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聯單)正本、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請說明之)。
㈡聲請人應說明有無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如有,請提出所有
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㈢請說明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母親扶養費用?並請出具相關證明,或聲請人或受扶養之人之切結書。
㈣請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㈤聲請人自陳其現為信展工程行擔任粗工,每月薪資約新臺幣
24,000元,請聲請人補提該工程行名義所出具自民國107年4月起迄今之薪資證明,若無法提出,則請提出收入切結書。㈥請說明聲請人和其受撫養之人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
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請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㈦請說明受其撫養親屬除上開㈥之補助或保險金外,是否有其
他收入?如有,請說明收入之內容、金額、期間?並提出相關證明或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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