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208號聲請人 方淑玲 代理人 黃郁蘋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則有法律扶助法第63條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立財 間請求離婚事件,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惟因聲請人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而聲請人之上開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予以扶助,及聲請人之請求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請鈞院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上情,業據提出家事起訴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106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可認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節非虛。又本件依聲請人所訴之事實,尚難認提起之訴訟事件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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