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勞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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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勞簡字第9號
原   告  林長安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
被   告 環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振芳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6日上午10時35分,
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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