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2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82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82304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龐德明(StefanoPaoloBertamin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陳台生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調查債務人之勞保、保險資料後執行。而具體標的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市南港區,非本院轄區,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梁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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