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2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2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2917號聲請人 陳建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大鈞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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