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20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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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2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2074號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佑禾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