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4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蔡佳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9,8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聲請之債務人僅一人,無

從為連帶給付,是債權人請求連帶給付部分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 鄭怡婷 邀同蔡佳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39,825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蔡佳菱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鈞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9,825元

蔡佳菱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9,825元

蔡佳菱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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