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9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之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九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