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87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叁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叁仟柒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另新臺幣貳
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