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4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15號

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務人 劉添錫 律師即 陳嘉民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一)貳佰柒拾肆萬肆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二)貳萬柒仟零參拾柒元,及其中貳萬伍仟陸佰參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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