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家繼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4號原告 彭寶泉 訴訟代理人 潘和峰 律師被告 彭茂源
彭茂清
彭茂洪
彭茂林
鍾彭金妹
彭靜玉
張彭雨姍
廖孝仁
廖克明
廖錦姬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宗榮 被告 廖文枝 (即 廖雲志 之承受訴訟人)
廖文彥 (即廖雲志之承受訴訟人)
廖郁卉 (即廖雲志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姜菊妹 (即廖雲志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彭瑞蓮
彭吳靜妹
萬方 (即 彭森 之遺產管理人)
劉芷琳
劉明洲
劉秋菊
劉秋香
劉秋鴻
劉秋滿
陳月幸
王道明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 彭增曲妹 」記載,應更正為「 彭曾曲妹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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