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76號原告 葉紫晴 (美華)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銀行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6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9183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其本於異議權而得請求排除系爭執行事件所為強制執行程序之所有利益;而系爭執行事件請求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3,312元,此經被告陳報在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3,3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