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24號附民原告 陳泰安 附民被告 劉佳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2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