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16號聲請人 莊禕 函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9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法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6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等情,有司法院網站公告在卷為憑,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蕭竣升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汎星工程行莊連炎渣打銀行莊敬分行111年8月31日524,953元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