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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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9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36號,偵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伍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於民國98年8月12日晚上8時許,在新竹市○區○○路3段667巷18之2號3樓,查獲甲○○(已另行不起訴處分)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其持有安非他命一包(毛重約0.57公克)。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毛重0.57公克,保管字號:98年度安保管字第27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8年度毒偵字第136
5號偵查卷第37頁),為被告坦承為其所有(見98年度毒偵字第1365號偵查卷第10至11、34頁),且被告該次被查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其於警局親採封緘之尿液(檢體編號C─178),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GC/MS)確認檢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體檢驗報告、新竹市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各1份存卷可稽(見98年度毒偵字第1365號偵查卷第42至43頁)。綜上,堪認該扣案之物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書記官吳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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