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301號原告黃○○(完整姓名地址詳卷)法定代理人 黃父 (完整姓名地址詳卷)
黃母 (完整姓名地址詳卷)被告 李宗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係民國00年0月生,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之規定,不予揭露其真實姓名年籍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等足資識別其身分之相關資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