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859號上訴人 尤玉珍
吳佳煥 被上訴人 盧重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周玫芳
法官林翠華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