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210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1,314元,及其中新台幣29,909元自民國
9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淑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