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544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士小字第544號
原   告 復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事由,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執有由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屆期提
示僅清償新台幣14,000元,所餘22,000元不獲清償,爰依票
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票款,及自
起訴狀送達翌日起即民國95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謹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元以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上訴狀未表明上訴
理由,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未依期提出,無庸命補正,法院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計算書:
金  額 (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
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表:(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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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付款人│票據號碼│發票日│金額│
│號│││提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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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投區農會│FA0000000│94年10月15日│36,000元│
││立農分部││9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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