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3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5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於民國(下同)93年8月17日在臺中市○○路東方帝國,受 劉仲權 之託,將起訴書所載之槍彈放置在劉仲權所騎用之YBH-447號機車置物箱內,再由綽號「 村哥 」之男子騎該機車搭載被告離開,於同日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槍彈之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2月17日提起公訴,有本院95年度訴字第573號刑事案卷可稽。公訴人於95年4月27日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書豪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