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04號原告甲0000000
jajg,T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應繳裁判費195,5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194,568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5
民事第三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附繕本)。
中華民國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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