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91號原告世新大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德川 即眾聲日報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637,87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6,7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5,73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