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熀興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熀興涉嫌違反醫師法,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物(詳如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廖熀興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醫偵字第1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此有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工作稽查紀錄表、檢察官訊問筆錄、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為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庭第一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附表┌──┬──────────────┬────┐│編號│名稱│數量│├──┼──────────────┼────┤│1│齒科用根管消毒劑│6個│├──┼──────────────┼────┤│2│愛斯寶Aspa口內炎、牙齦炎│1個│├──┼──────────────┼────┤│3│根管消毒、鎮痛鎮靜劑│1個│├──┼──────────────┼────┤│4│Camphoratedparachloropenol│1個│├──┼──────────────┼────┤│5│Albothyl│1個│├──┼──────────────┼────┤│6│Creodon│1個│├──┼──────────────┼────┤│7│camphoratedphenol│1個│├──┼──────────────┼────┤│8│Melanqeanesthesiguepulpo│1個│││radiculaire││├──┼──────────────┼────┤│9│100%pureeuqenol│1個│├──┼──────────────┼────┤│10│注射器(含麻醉劑)│1支│├──┼──────────────┼────┤│11│Xylestesin-A│8支│├──┼──────────────┼────┤│12│齒治水│1個│├──┼──────────────┼────┤│13│根管治療針(鋁盒)│1盒│├──┼──────────────┼────┤│14│根管治療針(塑膠盒)│26盒│├──┼──────────────┼────┤│15│根管治療之粉紅針│5盒+1支│├──┼──────────────┼────┤│16│估價單│16張│├──┼──────────────┼────┤│17│顧客聯絡資料│1張│├──┼──────────────┼────┤│18│Terumodentalneedle│1盒│├──┼──────────────┼────┤│19│chemicalActiveteddental│1盒│││restorativesystem││├──┼──────────────┼────┤│20│藥袋│4包│├──┼──────────────┼────┤│21│吸口水器│1包│├──┼──────────────┼────┤│22│齒科治療記錄單│1本│├──┼──────────────┼────┤│23│出貨單│1張│├──┼──────────────┼────┤│24│根管治療針(藍色塑膠盒)│7盒│├──┼──────────────┼────┤│25│廖牙醫診所印章│1顆│├──┼──────────────┼────┤│26│黏著劑(含針頭)│1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