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投刑簡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投刑簡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家閎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投刑簡字第120號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未居住在其戶籍地,其所在地亦不明,致無從送達前開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將上開判決(如附件)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