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4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葉美伶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