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全平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
6年度執聲付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全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鄭全平因侵占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年8月,於民國103年9月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
106年3月3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05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103年
9月2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6年3月3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5月1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26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8年8月1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59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