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86號聲請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呂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53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3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0年4月21日起4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86號│├──┬───┬─────┬──────┬──────┬─────┤│編號│發票人│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新台幣)││││├──┼───┼─────┼──────┼──────┼─────┤│001│ 蕭榮 │117,519元│89年4月15日│89年4月30日│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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