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稅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稅簡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稅簡字第2號原告冠果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施灼杬 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樓美鐘 訴訟代理人 林郁慧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111年7月12日所為110年度稅簡字第8號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該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第236條規定,並為簡易訴訟事件所準用。
二、本院受理上開當事人間112年度稅簡字第2號(原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稅簡字第8號,後因行政訴訟法112年8月15日修正生效後,改由本院地方庭審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本件所涉營利事業所得稅罰鍰之爭議,相關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2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之訴訟結果高度相關,且經原告具狀請求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2號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2號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該案刑事判決書可佐,原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書記官葉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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