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4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交字第448號原告 張岑崎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涉及之法律
(一)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
(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四)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經查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0元,且其訴狀未表明被告機關完整正確名稱及所在地、代表人姓名及住居所,亦未陳明訴之聲明及提出裁決書,即有上開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二)本院前以113年度交字第44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已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原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依前揭說明,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法官郭書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書記官葉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