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養聲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60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收養契約書,且須由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若係於我國境外作成者,應經公證及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並提出中文譯本)。
二、收養認可聲請狀之聲請意旨須載明「收養日期」。
三、被收養人生父、生母之出養同意書(若係於我國境外作成者,應經公證及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並提出中文譯本)。
四、被收養人之生父之越南戶籍資料(若係於我國境外作成者,應經公證及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並提出中文譯本)。
五、被收養人監護權由何人行使之證明文件(若係於我國境外作成者,應經公證及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並提出中文譯本)。
六、被收養人之生母乙○○之居留證及護照影本。
七、收養人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八、收養調查表。
九、收養人已參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或其他機構有關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之證明文件。
十、陳報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是否能來台以及來台期間?如得安排來台,請盡快陳報來台期間,以利本院定期開庭暨轉知主管機關進行訪視。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