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61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彭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麗雯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即上訴範圍及上訴訴訟標的具體金額),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據以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均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102年12月25日本院100年度婚字第361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及第77條之16規定,載明上訴聲明、理由,並據以繳納上訴裁判費,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限期命上訴人補正,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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