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20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朝信 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法定代理人 林新發 上列上訴人林朝信與被上訴人國立台北教育大學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2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伍佰壹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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