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8號原告蓮成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裕豐 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 律師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代表人 宋汝堯 訴訟代理人 莊上慶
陳舜杰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4年8月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104年9月9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4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張升星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杜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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