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4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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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4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陳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載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141號遲延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遲延利息起算│遲延利息截止│遲延利息計算方││序號│││日│日│式│├──┼───┼─────┼──────┼──────┼───────┤│001│新臺幣│陳淑美│自民國105年3│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計│││24327││月14日起││算之遲延利息│││元│││││├──┼───┼─────┼──────┼──────┼───────┤│002│新臺幣│陳淑美│自民國105年3│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8%計│││27598││月14日起││算之遲延利息│││元│││││├──┼───┼─────┼──────┼──────┼───────┤│003│新臺幣│陳淑美│自民國105年3│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3054元││月14日起││之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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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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