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附民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12號原告 陳志奇 原告昱信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俊憲 被告 鐘隆昀 被告和安救護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勇 上列被告鐘隆昀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告等連帶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許冰芬法官王邁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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