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住:臺北被告乙○○男四十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被告乙○○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六二二二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一萬元沒入等語。
二、聲請人前項聲請,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竹檢雲執章九一執助七五八字第三0三二0號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及具保人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本件聲請意旨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談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