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6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文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文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蔡文賢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5、7、9、10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至4、6、
8、11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循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已於定應執行刑意見陳述書中表明從輕定刑,有87歲父親需扶養等意見,及其所犯除附表編號3係幫助洗錢罪外,其餘均係施用毒品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3之罪經法院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分,因僅該罪宣告併科罰金,尚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無再予宣告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鄔琬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犯罪日期111.03.12111.03.12111.04.0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716號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716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18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282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282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56號判決日期112/05/24112/05/24112/04/18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282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282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5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5/24112/07/04112/05/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781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782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1783號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11.10.09111.10.09112.03.2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970號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970號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52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3586號112年度上訴字第3586號112年度審易字第2295號判決日期112/10/18112/10/18112/10/27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3586號112年度上訴字第3586號112年度審易字第229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11/21112/10/18112/12/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254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255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40號
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03.20111.09.16111.09.1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521號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305號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3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2295號112年度審訴字第767號112年度審訴字第767號判決日期112/10/27112/10/12112/10/12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2295號112年度審訴字第767號112年度審訴字第76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12/12113/02/20113/02/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41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42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143號
編號101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12.03.23112.01.1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369號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1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3762號113年度易字第403號判決日期113/02/23113/08/05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3762號113年度易字第403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4/03113/09/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90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6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