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原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昱彥被告潘恩慈選任辯護人呂珞禎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陳靜慧
葛嘉
吳宣儀
朱辰瑄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葛顯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江昱彥、潘恩慈、陳靜慧、葛嘉、吳宣儀、朱辰瑄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江昱彥、潘恩慈、陳靜慧、葛嘉、吳宣儀、朱辰瑄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林其玄法官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智嫻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