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0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80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80724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施吉聰 現於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施吉聰於監所之勞作金及保管金債權,惟查債務人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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